卓悅高級文員月薪8千3周內加薪至1.8萬 卓悅主席稱不知情
發布時間: 2019/01/16 19:38
最後更新: 2019/01/16 19:42
於卓悅化粧品批發中心有限公司任職人事部前女經理,負責處理員工薪金時,涉擅加自己及員工薪金,甚至指示將薪金發放予前員工、又或身分不明人士,再將薪金轉帳至自己及同一部門工作的兒子、及與公司業務關連的丈夫,7年間涉欺詐逾4,049萬元,一家三口否認欺詐等罪,案件今日(1月16日)下午續審。卓悅控股主席葉俊亨出庭作供,控方指1名已離職的人事部高級文員,曾有兩份僱傭合約,最初月薪為8,000元,惟3周後另一份合約,顯示月薪為1.8萬元,葉表示對此並不知情,並指女被告任職人事部經理時無權決定加薪。
3名被告為喬美齡(64歲),其兒子夏定邦 (41歲)及丈夫夏偉成(70歲),案發時喬為人事部經理,兒子亦為該部門文員,及後擢升為副經理,其丈夫並非卓悅員工,案發時為保安員。
葉俊亨作供指,截至2011年公司業績為12億至13億元,當時在港約有30多間分店,約有逾千名員工,辦公室員工連同倉務員則逾百名。葉表示並不認識首被告,她於2004年5月入職為人事部經理時,月薪為1.5萬元,葉同意當時支付部門經理薪金屬正常水平,他指首被告無權決定薪金水平,須由已離職的執行董事陳志秋向他匯報,若首被告獲得他口頭授權,才可決定加薪。
控方指根據人事部前高級文員鄒金慈兩份僱傭合約,2008年3月3日的合約顯示底薪為8,000元,惟同月25日另一份合約顯示為1.8萬元,葉表示並不知情。
另外,首被告於2004年5月入職時月薪1.5萬元,至2010年加至2.43萬元,葉供稱以部門經理增幅屬正常。至於次被告於同年8月入職時月薪為7,000元,2005年1月加薪至7,300元,同年3月再加薪至11,500元,及至2007年卻變成減薪至8,500元,葉供稱可能有關文件是「多咗」,葉指2005年員工評核文件理應只得一份,為何兩個月後會多了一份文件,葉表示並非由他批核。聆訊明日繼續。